2021-12-27 13:27:53 桂林事业单位考试网 //guilin.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广西华图白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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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特征#e#法的特征是指在与相似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独特要素,因此寻求法律的特征,就是要找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小编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法的具体特征,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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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二、权利义务性
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三、国家强制性
1. 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但法律的保障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国家暴力);
2. 国家强制力只是最终保障力量,法律运行时并不一定都要行使国家权力;
3. 国家权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因此法律既强化国家权力,也会弱化国家权力。
四、普遍性
1. 普遍有效性:法律的效力范围与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具有一致性;
2. 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差别;
3. 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势。
五、规范性
1. 属于规范:可反复适用。这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区分
2. 属于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这与自然规范相区分:法律不调整自然现象;
自然现象可作为“法律事实”。
3. 特殊规范:针对的是行为,法律不问思想;针对的是意志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六、程序性
1. 法律是依据程序来运转的规范;
2. 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可能被宣布为无效。
七、可诉性
1.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2. 可争讼性:可以用来作为起诉、辩护的根据;
3. 可裁判性:可以用来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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