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0 09:56:15 桂林教师考试网 guilin.huatu.com/jiaoshi/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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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56号)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6年或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二、认定报名时间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今年我县的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
11月6日—12月6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00—24:00。
(二)现场审核资料时间
11月23日至12月6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2:00,114:30-17:30。
三、认定机构
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我县教育局负责受理证件及资料的收集。
灵山县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办公室设在人事股。联系电话:0777-6428351。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2017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必须是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要求,申请认定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二级乙等,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灵山县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报名办法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选择确认点。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必须选择“钦州市教育局”确认点,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的申请者必须选择“灵山县教育局”确认点 。
(三)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并双面打印,签好名字,并用胶水在左边侧面粘贴好,一式2份,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思想品德鉴定表(网上下载并盖有社区、村委或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有无犯罪记录的公章,一式2份,各粘在申请表背后)。
3.体检表(请到教育局领取后再到人民医院体检科体检)。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确认后原件退回本人,下同) 。
5.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7.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8.参加全国统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9.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
联系电话:0777-6428351
附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56号).rar
灵山县教育局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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